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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微信红包变了味,微信群进行红包赌博也入罪哦!

问:能把人吵醒,却让你不生气的,是什么声音?
答:微信红包提示音。

尤其是春节假期里,随着这清脆的声音响响响,账户金额涨涨涨,然后就是愉快的买买买。这波操作,真是让人心情舒畅。

   提到微信红包大家是否有种莫名的兴奋感?微信红包作为大众化的交流与娱乐方式,其自身的趣味性使其倍受群众的喜爱,但科技是把双刃剑,随着微信红包的不断社会化,一些不法分子也趁虚而入,利用微信红包动起歪脑筋。

   众所周知,微信抢红包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普通等额红包,而另一种即是拼手气红包。前者并没有特别之处,后者却给赌博参与者提供了的便捷的工具。早在2016年,就有相关新闻报道过类似的违法犯罪活动。这两年以来,微信红包群赌博活动不但没有消停,赌博金额还在不断呈扩大趋势。


近日,常州武进区警方经过多天的缜密侦查,破获了一起近亿元赌资的微信红包赌博案,截至至今共抓获了35名涉案人员,仍有五名嫌疑犯逍遥法外,未被及时缉拿归案。

本案中,“庄家”设有十多种分工的职位,有多名股东和工作人员。犯罪团体实行企业化管理,会有固定的人员发展人员进群参赌,有发包手和机器人负责统计每场每人输赢情况,还有赌托、门神负责建群与群内管理工作,相当于后勤保障。该赌博群一般三到五分钟就有一个红包发出,群员抢到的红包与庄家比大小,赔付率最高可达到15倍。

那么这种微信红包赌博的“庄家”又是如何获利的呢?每加入这个微信群的人,都要收取一定的人头费,另外参与赌博的人所赢的资金按一定的比例被“庄家”抽走,这种牟利方式与传销极为相似。

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规定可得知,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开设以行为人为中心,在其支配下提供他人赌博场所的行为,经营者对该场所具有一定的支配性、控制性。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微信群是个虚拟空间,若在这个虚拟的空间内组织赌博活动,算不算的上刑法条文中所规定的“赌场”,这也是判定“庄家”的行为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关键所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是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303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的情形。显而易见,“庄家”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

对于这些微信群的参与者而言,该娱乐行为会导致部分公众在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之间存在模糊的认识。对于赌博罪的定义也并不清晰,赌博罪仅限于两种行为——“聚众赌博”和“以赌博为业的”。


我们将从如下几点来判别玩家是否构成赌博罪:

(1)参与者主观上是直接故意且具有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或者一贯参加赌博,通过赌博活动中取胜进而获取财物的目的或是通过抽头渔利或者收取各种各种名义的手续费、入场费等获取财物的目的;

(2)参与者的客观要件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3)涉赌数额及参赌次数, 有些亲戚朋友、邻居之间偶尔赌博也有输赢,但输赢不大;有些经常聚赌,但涉赌数额很小,参赌者并不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都不会构成赌博罪;

(4)从主体上看,如果是在家庭成员、亲朋好友之间进行的并不构成赌博罪。但如设置圈套引诱他人“赌博”,使用欺骗的手法获取财物的,胜负并不取决于偶然性的,该行为并不属于赌博,而是诈骗罪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人也构成赌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该行为人同时构成赌博罪。

网络从来不是法外之地,
用微信红包
小赌并不怡情,大赌不仅伤身且犯罪。
微信红包,还是回归原有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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